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改造、修理)许可级别划分(2022年6月1日施行最新版)
许可级别 | 许可范围 | 备注 |
A |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 | A级覆盖B级。 |
B |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 |
注: 1. A级锅炉制造许可范围还包括锅筒、集箱、蛇形管、膜式壁、锅炉范围内管道及管道元件、鳍片式省煤器,其他A级承压部件制造由上述制造许可覆盖,不单独进行许可。 2. B级许可范围的锅炉承压部件由持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不单独进行许可。 3. 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 4. 锅炉改造和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5. 锅炉范围内管道可以由锅炉制造单位设计,也可以由取得GCD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单位设计;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管件和元件组合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由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单位制造或者由取得相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管子、阀门、补偿器等压力管道元件,由取得相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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