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一: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义务二: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义务三: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义务四: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义务五:建立并妥善保管特种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义务六: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义务七: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义务八: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现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义务九: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义务十:认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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